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Connor 币圈网官网 2026-09-30 1 0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资料图

【资料来源于忻州日报、忻州市政府官网、中国政府网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】

9月24日下午,山西忻州市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等议案,决定接受刘鹓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。据悉,这距离刘鹓今年6月29日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为市长,仅仅过去88天。

此事一经曝光在网上引发热议。官方未明确具体辞职原因,但根据公开消息报道,有自媒体9月初爆料,其或涉一起20年前逆行车祸致死案,网友称其为“短命”市长。

在任仅88天,刘鹓辞去市长职务

据《忻州日报》等多家媒体9月25日报道,9月24日下午,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。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、接受辞职等议案,决定接受刘鹓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,决定潘海燕为忻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。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媒体报道截图

这距离刘鹓今年6月29日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为市长,仅仅过去了88天。公开信息显示,刘鹓,男,汉族,1971年11月生,山西阳曲人,1994年7月参加工作,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在职研究生学历,教育硕士学位。他曾任山西省太原市旅游局局长,新疆昌吉州党委副书记,忻州市委副书记(正厅长级)、统战部部长,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、管委会主任等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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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没有具体说明刘鹓的辞职原因。根据当地政府官网信息,刘鹓9月21日还在主持忻州市政府常务会议,辞职很突然。消息曝光后引发广泛热议,《忻州日报》9月25日数字报页面链接已不能正常打开,随后几天的页面也未更新。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忻州日报页面截图

另据公开消息报道,其或涉一起20年的逆行车祸致死案。9月8日,因早年实名举报多名高官而出名的前调查记者刘虎发布了一篇题为《山西忻州市长20年前逆行车祸致一死六伤 被曝“花钱平事”摆脱刑责》的文章,文章很快在网络热传。文章称,2006年4月10日深夜,时任太原市小店区副区长的刘鹓,驾驶一辆所有人为小店区政府的公务车,在太原滨河西路逆行与一辆捷达车相撞,事故最终造成一人死亡、六人受伤。

此时,戏剧性的一幕开始了。

9月21日,上述调查文章发表13天后,刘鹓还在以市长身份主持忻州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,研究财政管理、经济运行、国企改革、12345热线等工作。会议要求“强化风险防控”,会议还强调,中秋、国庆假期将至,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。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忻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活动截图

三天以后,9月24日,刘鹓辞职。

从6月29日正式当选市长,到9月24日辞职,88天。从调查报道发表,到辞职,16天。从最后一次公开主持市政府重要会议,到辞职,3天。

这种特殊情况不得不让网友们心生疑惑,想知道一个答案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,我们不能定义“刘虎报道导致刘鹓辞职”,因为人事任免是一件非常重大而严肃的事情,或许官方正在进一步核查相关爆料,或存在其他考量,后续或有进一步公告。

公务人员什么情况可以辞职?

刘鹓辞职的时间点确实让人浮想联翩,网友们非常想知道具体原因,这也是引起热议的核心所在。

其实官员辞职的情况并不鲜见,各有不同的原因,其中最出名的当为中国最强“县委书记”陈行甲,为当地反腐做出重要贡献,但升迁时裸辞。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资料图/陈行甲

那么,作为公务人员,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职呢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,其中详细列举了辞职类型:

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,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,应当履行辞职手续。

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,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,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。

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、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,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,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。

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,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,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。

刘鹓在任仅88天辞去市长职务 为何如此“短命”?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章节截图

另外,根据中纪委官网纪法百科知识普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规定,如果某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,被罢免、撤销、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,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。需要注意的是,领导职务不等同于公职人员身份。公职人员被罢免、撤销、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,影响的是该公职人员的现任领导职务,其职级待遇一般不会受到影响。相较而言,政务处分是直接对公职人员的职级待遇、职务甚至身份产生影响,且会对其任职产生一定限制的惩戒措施,是对公职人员权益的依法限制或剥夺。两种措施对公职人员权益影响的程度、效果均不同,有着本质区别,因此可以依法并处。不能因为公职人员被罢免、撤销、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,产生了职务变动,而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。

“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”,是指仍应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具体的政务处分。如根据公职人员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,监察机关仍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,而不是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务待遇。例如,一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被免职后,发现其有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违法行为的,则仍应给予撤职处分,而不能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务待遇,也不能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处分。

另据官媒半月谈2023年报道,今年以来,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少数官员违纪案件涉及“逃逸式辞职(离职)”。办案人员分析指出,他们有的并非真想辞职,而是变“提前退休”为“提前筑巢”,以延续“权力余温”;有的采取“期权交易”,在位不收离职收,在岗不收转岗收;还有的是“带病离岗”,担心东窗事发,寄希望“一辞了之”。

一位从事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的话称,“逃逸式辞职”一般分为两种情节: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,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,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;另一种是指离职或退(离)休后,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、兼职,利用政商“旋转门”捞好处。

从相关通报表述看,一些官员在退休前辞职,有逃避惩处的目的,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提前退休实现“平安着陆”。

言归正传,其实很久以来许多热门事件引发的舆论都和官方处理方式有关,网友们作为公民,大家有一定的知情权,一件很正常的事情,如果在通报的时候让人产生疑惑,势必会造成舆论影响,甚至出现谣言,这样反而不利于事件走向和当地的公信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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